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保密费的四个问题

2014-05-10 法律风险管理

一、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

答案是否定的。

保密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员工的义务之中就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或者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里面就包含了保密义务的对价。至少在大陆现行劳动法下主流的观点和司法实务都是这么认为的。

因此,用人单位即使不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也有保密的义务。有的HR会问,那么保密协议的签订意义何在呢?我想至少有这么几个:

1、明确保密的范围;
2、不能约定违约金,但可以约定损害的计算方法与范围。如是否将诉讼、调查费用计算进去;(微信号:legalrisk)
3、对员工遵守保密义务有一个提醒、警示的心理作用,工资里有保密费一项时,员工会更加认真的履行保密义务。


二、保密费能否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

答案是否定的。

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名义、性质、发放时机都不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必须由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该补偿金必须在离职后按月发放。而保密费不同。因此这里HR要注意,千万不能想当然地以在职期间的保密费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否则到时候单位既掏了钱,还起不到预期的竞业限制作用。(微信号:legalrisk)


三、保密费是工资吗?

答案是肯定的。

工资包括津贴、补贴,保密费相当于一项员工的特殊津贴或岗位津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属于工资的范围。根据我的经验,北京地区的司法实务中,只要对员工现金发放的费用,不是凭票据报销的,都是按工资处理,不论是叫保密费,伙食补贴,通信费用,还是别的什么。

从情理上这也很好理解。如果保密费可以不算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就很容易以保密费发放的方式来降低工资基数了。降低工资基数就降低了缴税基数,降低了社保缴费基数,降低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降低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一系列的好处,而给劳动者带来损害。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


四、是否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时保密费退回?
  
答案是否定的。

理由是这种约定实质上是一种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而按《劳动合同法》除了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况外,约定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约定按月发放保密费,如果劳动者违约,则保密费应退还,是不是违约金条款?我认为是的。如前述,保密费是工资。不论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的损失多大,保密费均退还,显然是预先约定一个违约的赔偿金额,而非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这正是违约金的特点。因此,这是一种“改头换面”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

当然,在心理上,这可能会对员工形成一种约束。


感谢关注

公众号Legalrisk由中科创星企业孵化器与稼轩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管理业务部联合运营,专注分享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知识、案例和经验。

推荐阅读

回复0423,查看《试用期辞退员工操作指南》
回复0411,查看《具备劳动合同必备要件的书面文件视为劳动合同》
回复offer,查看《用人单位发出Offer后可以反悔吗?》
回复0327,查看《如何合理合法调整岗位(附操作建议)》
回复“补偿”,查看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规定的系列解读。

欢迎参与

投稿荐稿:www@jiaxuanlawfirm.com
更多交流:请添加曹鹏律师个人微信lawcao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